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鼎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梵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朱*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朱**,被执行人鼎梵公司因与申请执行人淘宝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出具(2017)粤0115执****号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异议人朱*作为被执行人鼎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异议人朱*在2017年2月22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已不再履行被执行人鼎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故不应列入限制高消费的范围。据此,异议人朱*请求撤销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淘宝公司诉鼎梵公司侵害录音录...(本文书还有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