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远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胜公司)与被告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海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胜公司诉称,原告承建金堂县隆盛镇***小区2#集中居住区工程项目的1-**栋及低保房工程后,对该工程的劳务部分采取劳务单价包干的方式分包给被告兰*,双方约定劳务单价为230元每平方米,包括散水。合意达成后,被告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被告未完成的散水工程由原告另行分包给他人完成,给付劳务工程款115895元。经测量确认被告***小区住房面积8106.05平方米,低保户住房1002平方米。应付被告劳务工程款2094955元,扣除散水劳务工程款115895元,实际应付被告1979060元。施工过程中,被告以借...(本文书还有3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