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姜**、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鄢**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承包地3.47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大井、小河子、草地(地名)拥有承包地3.47亩(其中一类地2.97亩、三类地0.5亩)。由于原告身体等原因无力耕种,时至1993年原告将该诉争土地交由被告耕种,因与被告亲戚关系较近,当时协商约定,由被告暂时耕种,原告不要任何费用,但耕种期上交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需要耕种时,被告应及时返还。出于原告身体多病且子女们均有工作,故该诉争土地一直由被告耕种,后被告分家时又将该诉争土地交给被告鄢**耕种。时至2015年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承包地时,被告同意返还,但后来又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经多次交涉未果。综上,原告对该诉争土地始终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然而被告却不讲信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本文书还有2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