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利电子公司)诉被告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第三人邝伟权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邝伟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添利电子公司诉称:广*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广*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广*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时并未附有证据,我公司在不能核实责令限期办理决定所谓的补缴期限、比例、计算基数、补缴金额以及邝伟权身份等内容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广*公积金中心的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证据。因未附有证据,我公司的知情权和申辩权被剥夺。因此,广*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行为查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二)广*公积金中心责令我公司按5%的缴存比例补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我公司因补缴住房公积金困难,一直在通过法律程序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2015年5月11...(本文书还有5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