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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番*********诉被告广州住房*******、广州市人***、第三人李**住房公积金管理及行政复议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统计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撤销>>行政案件>>行政主体>>邮政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财政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7)粤7101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9
  •  
  • 【案例概要】

    被告公积金中心辩称:一、原告为法定的公积金缴存义务单位。据原告工商登记信息记载,原告开业日期为1993年5月19日,商事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缴存单位。二、住房公积金的追缴不受时效的限制。我中心依法作出的涉案决定书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也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劳动争议及其它民事纠纷,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效的规定,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时效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的追缴规定时效,而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6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知道意见》(建金管(2005)5号)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具体操作的细化,故在法律适用上两者不存在冲突。三、我中心作出的涉案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我中心在接到第三人的投诉后,依法审查了第三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本文书还有451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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