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利电子公司)诉被告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第三人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谢**、黄**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潘**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添利电子公司诉称:1.广*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查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广*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时未附有证据,我公司无从核实责令限期办理决定的内容,无法确认该行为是否有证据。我公司的知情权和申辩权被剥夺。2.广*公积金中心责令我公司按照5%的缴存比例补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我公司因补缴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故一直在通过法律程序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2015年5月11日,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作出《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穗公积金管委会批函(2015)2号),批准我公司及职工各按2%...(本文书还有4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