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东贵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宾商贸公司)与被告丹东市振安区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隆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2015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2016)辽06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宾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长隆贷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宾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原告还款539.5779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基于多占用的资金而产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暂定3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贷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1500万元,月息15,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2年8月6日止。协议签订后,被告只向原告发放...(本文书还有4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