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正大康地(蛇口)有限公司(简称正大康地蛇口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号关于第11013940号“正大康地zhengdakangd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与被诉裁定具有利害关系的陈**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8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大康地蛇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蔡*,第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正大康地蛇口公司就陈**获准注册的第11013940号“正大康地zhengdakangdi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该裁定认定: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正大康地蛇口公司的第6214325号“正大康地及图”商标、第1768672号“正大康地好宝味及图”商标、第1739026号“正大康地钱旺猪及图”商标、第5482822号“正大康地ctc及图”商标、第982805号“正大康地ctc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第5类兽医用药、第31类饲料、第29类猪肉、第31类动物饲料(包括非医用饲料添加剂及催肥剂)等商品相比,在消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二者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并存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诉争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文书还有6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