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南村营销服务部、梁**、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根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番禺支公司)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平安财险番禺支公司替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南村营销服务部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南村营销服务部退出诉讼。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法定代理人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平安财险番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南村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0万元,被告梁**、麦**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梁**、麦**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南村营销服务部赔偿后的不足部分连带赔偿原告2000120.30元;3.判令被告梁**、麦**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20000元/年的标准向原...(本文书还有22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