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证如下:余**、柳**、岳**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且未提交原件供核对,证据形式不规范,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期间,本院依法传唤湘雅司鉴中心(2016)医鉴字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人员邹*到庭接受质询。邹*在法庭上陈述:余**死亡系自身疾病与医疗行为共同导致,两者的原因力各为50%。鉴定意见中对过错参与度的认定是根据每个方面的行为产生的原因力综合考虑的。具体责任比例是参照专著《医疗纠纷的鉴定与防范》中的意见: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的损害后果中起轻微作用,则参与程度的理论数值范围为5%-15%,理论参考均值为10%;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的损害后果中起次要作用,则参与程度的理论数值范围为16%-44%,理论参考均值为30%。对医方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已考虑了医疗行为和患者本身疾病的综合原因力。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本文书还有2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