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0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费*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八达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投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杨**对城投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涂料装饰承包合同》为施工合同是错误的,杨**并非本案实际施工人,杨**的结算款项不符合工程款的特征,城投公司对杨**没有付款的义务。
杨**辩称,《涂料装饰承包合同》为施工合同,杨**是实际施工人,城投公司对杨**有付款义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城投公司与八达公司立即向杨**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55390元,并...(本文书还有2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