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17254.6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2日8时45分许,被告李*驾驶鲁c×××××号小型轿车顺华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路华光路以东处,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原告张**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车辆受损,原告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对部分赔偿项目、数额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