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日立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日立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事实没有做具体调查,对双方的账目没有调查清楚,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作出错误判决,损害东皖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并改判驳回日立公司诉讼请求。(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总金额包括合同设备销售额及其应交纳的增值税及商业税、安装价格已含电梯安装本身人工、吊装、井道内脚手架费用及工程建安税”,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3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