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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吴*、中国人民****************、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吉072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6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5日11时35分,被告吴*驾驶吉×××号轿车,沿街路自西向东在单行路段逆向行驶,与沿街路自北向南原告驾驶的吉×××号**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吴*负全部责任,原告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医于长岭县宏光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住院37天,花合理医疗费34489.30元。原告在长岭县长岭镇隆宇汽车钣金喷漆部花车辆维修费2000元。吉林维众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孙**此次损伤,未构成伤残。2、被鉴定人孙**此次损伤,后期医疗费为壹万叁仟元。3、被鉴定人孙**此次损伤,误工期为壹佰捌拾日。4、被鉴定人孙**此次损伤,护理期为玖拾日。5、被鉴定人孙**此次损伤,营养期为玖拾日。另查明,被告吴*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其自有,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安盟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并在保期...(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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