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陈**原系广盛运动器材公司的员工。广盛运动器材公司没有为陈**缴存住房公积金。2016年7月12日,陈**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请求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广盛运动器材公司为陈**补缴2001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陈**提交了参保证明及身份材料。其中,参保证明载明参保人陈**于2001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均以广盛运动器材公司为用人单位参保。市公积金中心于同年7月14日受理了陈**的投诉。随后,市公积金中心展开调查。同年8月15日,陈**明确确认其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月份是自2001年12月起至2015年8月止,并确认其本人和广盛运动器材公司应分别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9991元。同年10月20日,市公积金中心作出中房金催(2016)773号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告知广...(本文书还有1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