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林**原系广盛运动器材公司的员工。广盛运动器材公司没有为林**缴存住房公积金。2016年8月29日,林**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请求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广盛运动器材公司为林**补缴1999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林**提交了参保证明及身份材料。其中,参保证明载明参保人林**于2001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均以广盛运动器材公司为用人单位参保。市公积金中心于同年9月2日受理了林**的投诉。随后,市公积金中心向广盛运动器材公司送达了调查通知书。同年11月2日,林**明确确认其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月份是自2001年12月起至2015年8月止,并确认其本人和广盛运动器材公司应分别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16151元。2017年2月9日,市公积金中心作出中房金催(2017)132号...(本文书还有1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