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李**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兆桥塑料制品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期间司法鉴定两次,于2018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台州市椒江兆桥塑料制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非法侵占原台州市椒江德兴工艺塑料厂的位于台州市椒江区.3平方米的土地,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自1997年10月1日起以393.3平方米,暂按月租金15元/平方米计算至实际拆除之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143万元的经济损失(具体经济损失以评估为准);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的利息损失,自199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拆除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非法侵占原台州市椒江德兴工艺...(本文书还有1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