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李**因与被上诉人王**、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李**上诉请求:1.改判拆除台州市金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非法侵占的台州市椒江德兴工艺塑料厂(以下简称德兴塑料厂)的位于台州市椒江区的违法建筑,退还土地;2.改判被上诉人王**、苏**赔偿土地使用费租金的经济损失及相应租金利息损失;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王**、苏**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德兴塑料厂从未于1995年7月16日与金诚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两被上诉人伪造德兴塑料厂的企业印章、徐**的印鉴,伪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称德兴塑料厂将0.696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诚公司。两被上诉人在德兴塑料厂厂区(非综合楼地块)建造房屋三间,非法侵占土地,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椒江区人民政府发现后于2000年10月注销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中的企业印章、徐**印鉴是假的,有台州市椒江区...(本文书还有4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