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l9时许,原审被告人蒋*旭纠集“包皮”、“胖子”、“老谢”(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被害人伍某未按照约定支付“陪同领取工资”的报酬费400元为名,携带工具把被害人从东莞市中堂镇先后带至中堂镇江南村江边、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大敦中学后山、新塘镇大敦村九洲通讯手机店等地,威胁、殴打被害人伍某,要求被害人伍某支付报酬费。后原审被告人蒋*旭等人胁同被害人到新塘镇大敦九洲通讯手机店,将被害人伍某的一台oppo手机抵押,并拿走抵押款1000元及被害人身上的现金10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九洲通讯的统一专用票据复印件一份,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增公(司)鉴(法*)字(2017)****号鉴定书、广州市增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穗增价认定(20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伍某的陈...(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