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王建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在王建和董*盗窃的过程中,王建仅负责望风,起辅助作用,应当比较董*从轻或减轻处罚;3、王建作为聋哑人,具有严重的生理缺陷,文化程度低,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对董*涉嫌盗窃罪无异议,但对其盗窃数额有异议,关于被盗财物,被害人郭某的陈述与董*的供述不一致,应按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2、董*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董*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4、董*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因贪念实施了盗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董*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