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朱**、徐**为与被告周**、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钱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徐**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被告中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被告周**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一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此后,本院又于2017年9月1日、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被告周**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周**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05893.11元;2、依法判令被告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4012.44元(以705893.1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从2016年1月28日暂计至2017年6月27日,以此类推,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一公司是一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的建筑施工企业,2011年5月初,中一公司在临安市规划建设局完成外地施工企业进临备案手续。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坎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坎头村村委会)因“新建坎头村三产服务中心(建材仓库)工程”建设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一公司为施工单位。2012年5月16日,坎头村村委会与中一公司签订《新建坎头村三产服务中心(建材仓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一公司的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工期为36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人民币8189826元,并约定其他合同权利义务。2011年7月12日,中一公司与被告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中一公司将临安市办事处发包给被告周**经营,被告周**担任办事处主任,负责办事处的各项生产经营业务。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年,第一年需缴纳承包管理费30...(本文书还有7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