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且被告人袁*洋、王*婷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被告人袁*洋、王*婷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洋、王*婷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洋、王*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且自愿认罪,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本文书还有3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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