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7年7月3日12时许,在广州市某街**号**楼发新社理发店门口,凌**女婿与陈**发生纠纷,之后凌**想制止双方的冲突,凌**遂抓住陈**的手,陈**用力甩开凌**的手,之后双方再无身体接触。事发次日,凌**因“左前臂肿痛活动障碍1天”前往广州市正骨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尺骨中段骨折。病历中记载凌**既往有左尺骨中段骨折病史。凌**于2017年7月7日报警,经公安机关主持,凌**、陈**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
2017年7月13日,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受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林和派出所委托对凌**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由于凌**既往左尺骨骨折史,本次外伤导致其处于骨痂塑形改造期的左尺骨中段骨痂断裂,即凌**情况符合在左尺骨陈*性骨折尚未骨性愈合的基础上,外伤导致其骨痂断裂,凌**左尺骨骨痂断裂由损伤与既往伤共同作用形成,二者作用相当,故凌**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凌**支付了鉴定费840元。
原审法院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林和派出所调取本案的相关材料(包括事发地点的受理报警登记表...(本文书还有5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