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男,197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8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上诉人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的判决,并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伤残赔偿金应但按照2016年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一审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错误。误工费计算错误,不应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针对吴**的上诉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答辩称:吴**仅提供房产证,只能证明其在南皮县有房产,而不能证明其在南皮县生活和工作。吴**...(本文书还有2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