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借款3517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5172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92元,由被告周**负担。后因被执行人周**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姚**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3791.2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857元,合计64648.2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本文书还有1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