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
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一、原告姚**与被告刘**签订的《借款协议》于2017年3月19日解除。二、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借款本金34482.6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1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4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2240元,由被告刘**负担。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64473.13元(含本案执行费854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4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因ems反馈“查无此人”退回。
2、2018年4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