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以来,设立于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治安路与园林路交叉口东50米**楼的民权县绿洲汇通豪电子产品商行,是由贾*(另案处理)投资及实际控制,被告人张某某、张某1、任**为管理层(张某1另案处理),被告人蔡**、苏**、赵*、石**、王**、吴**、冯*某等人为销售人员的固定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微信、qq群发布其公司和24家银行合作,可以办理贷款、办理银行卡,以及给银行黑户洗白,微粒贷强开等虚假广告信息,诱使他人注意加为好友,然后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话术”与被害人进行聊天,将其公司销售的廉价平板电脑虚构成“金融设备”,以诱使被害人进行高价购买,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诈骗被害人邹*等150余人,涉案金*475000元。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平板电脑价值400元。被告人张某某等九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到民权县绿洲汇通豪电子产品商行工作,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对公司员工管理和售后服务工作。具体包括员工的考勤、监督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产品售后、教客户如何在设备上贷款办理信用卡、员工销售量统计、员工工资发放等工作。被告人张某某管理公司以来,带领员工共销售151单,诈骗被害人张某3等150余人,涉案金*475000元,非法所得共计10000元。
2、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任**到民权县绿洲汇通豪电子产品商行工作,任**,负责员工招聘工作和协助总经理张某某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员工管理,具体包括员工的考勤、监督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监督员工完成当日吸粉量和教员工如何加群换群买群(销售的第一环节)、协助张某某对员工销售量的统计汇总。被告人任**管理公司以来,带领员工共销售44单,诈骗被害人袁*2等44人,涉案金*141940元。
3、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蔡**到民权县绿洲汇通豪电子产品商行工作,由销售员到丰收队队长,负责销售所谓的“金融设备”和指导培训新员工换群、打广告、销售工作。其工资是底薪加本人销售提成加队员销售提成的模式。被告人蔡**入职公司以来,工作证取名为“刘*”,共销售出单28单,其中签单拒收5单,其余全部签单...(本文书还有8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