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陈**、区丽梅、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荔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律师,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区丽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第三人与两被告签订的编号jlwa*******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合同》;2、请求依���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清偿截止至2018年5月29日的借款本金161386.83元、利息5801.88元、罚息772.92元,合计167961.63元,从2018年5月30日起至两被告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两被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3、原告依法就广*市白云区xx路**房房产处置款中优先受偿;...(本文书还有3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