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争议金额9000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刘*误工费18536.32元是错误的。依据原告所提供材料,扣发工资部分矛盾不符,不应直接支持。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刘*磁共振检查费564元、辅助器械费用447.1元是错误的。根据交强险规定,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医疗费下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本文书还有3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