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洪某、林*、江**、陈*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台州市开发区东方罗*大酒店**楼会议室内开设赌场,纠集了王**、林**、徐**、邱**、沈**、陈**、孙**、陈**、杨**、潘**、马**、冯**、罗*仁等人以“三命”方式聚众赌博。赌场共同出资人民币95万元,股份分10股,约定洪某、林*、江**各占3股,陈*占1股。赌场向庄家每庄收取2000元及向领取纸牌(每张纸牌代表人民币1000元,赌场以纸牌作押注及结算输赢的筹码)的参赌人员收取3%利息的方式获利。至同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该赌场从庄家处获利12000元,从参赌人员处获取利息130500元,共获利人民币142500元。
2013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江**在东方罗*大酒店**楼会议室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同月28日,被告人洪某、林*、陈*到公安机关投案。违法所得142500元已悉数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林*、江**、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手机微信照片、证人周...(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