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张**与河北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银都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2月18日举行了听证。被执行人银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请执行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银都公司称,贵院在执行(2016)冀09民初****号民事判决时,查封了献县银***小区**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房屋,并拟对上述三套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因上述房屋早在2016年7月22日已经折抵工程款,抵顶给了项目施工单位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归该公司。提供施工合同及抵顶协议证实。请贵院立即终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解除对三套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张**称,银都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不能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银都公司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中刘*青等人...(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