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安*、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9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4年至2016年承包原告负责施工的民权县金***小区4#、5#楼工地的二次结构和民权县***小区的止水带和后浇带工程,经核算,被告从原告手中领取工程款95000元,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本文书还有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