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郭**、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偿还原告借款452000元及截止2018年4月5日利息173270.79元,共计625270.79元,后续利息给付至被告还清欠款为止;2、判令被告尹**被告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30日,被告郭**因周*资金向原告借款452000元,并于同日被告郭**作为借款方,被告尹*作为担保方共同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郭**将于2016年9月5日偿还借款452000元,月息3分,被告尹*担保期限为三年。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本文书还有3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