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9日,塘南镇卫生院与庄**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文本系当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作。2010年1月,庄**通过考试竞聘被纳入事业单位(当涂县卫计委)编制管理。2017年1月6日,被告当涂县人社局依据当涂县卫计委的退职审批申请,为庄**办理了退职待遇审批,认定庄**参加工作时间为2010年1月,工作年限为7年(诉讼中,被告当涂县人社局将上述时间更正为庄**参加工作时间系2008年12月,工作年限为8年2个月)。庄**退职待遇按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50%计发,从2017年2月起执行。庄**不服,向马鞍山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马鞍山市人社局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马复办决(2017)1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当涂县人社局作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待遇审批。
另查明,当涂县塘南卫生院于2015年为庄**补缴了1996年1月至2008年11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12月起,庄**的养老保险缴费显示为正常缴费。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本文书还有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