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盛**、原审原告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是三方退伙的约定不当,该协议书第五条仅是约定股权转让价的支付方式,而不是合伙人对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的结算;2、一审法院违背证据规则,免除了盛**对股权转让后股金是否合法分配的举证责任,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盛**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本文书还有2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