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因医疗过错赔偿原告按十级伤残计算生活补助费65628.00元,医疗费4210.20元,误工费43413.53元,陪护费31570.00元,伙食补助费4900.00元,精神抚慰金65628.00元,以上合计215349.73。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8日,原告因车祸致左下肢外伤,当时即到被告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当日进行左侧股骨胫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术后住院治疗32天。由于被告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进行左侧股骨胫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时,未进行牵引拉伸即实施固定手术,造成原告术后左下肢比右下肢缩短2.5厘米,应构成十级伤残。按照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被告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应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65628.00元(21876元×30年×0.1),依据公安部关于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股骨粗隆间骨折误工日为270日,按内蒙古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538.00元计算,误工费为4538.00×270日÷30天=40842.00元,陪护费为110元×270日=29700.0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本文书还有5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