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骆**、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彭**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骆**、丁*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割裂事物发展的前因后果,将丁*欺骗骆**、李*非法以办公司和工程骗取保证金所形成的债务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回避了丁*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骆**、李*等人的客观事实。且在彭**完全不知情,而丁*和骆**都心知肚明的情况下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将合同欺诈形成之债认定为借款之债;2.债权认定金额错误,李*转账的73.5万元及陈*会转账的95.5万元,因李*和陈*会已死亡,一审法院仅凭骆**的陈...(本文书还有3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