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胡**、利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月3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2018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利星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要求被告胡**、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8708.12元。2、要求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4日13时6分,原告陈**...(本文书还有2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