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支付刘**加工费89550.3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243.26元,案件受理费8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文书还有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