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佛山瑞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投资款500000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以佛山瑞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且部分财产已处置完毕,为此,本院将以该公司为被...(本文书还有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