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田*与被告张店宁和诊所(以下简称宁和诊所)、李*、李**、淄博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赵**、被告宁和诊所负责人暨被告李*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祝*、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735780元、丧葬费3178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36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0元、尸体保管费35680元,以上共计100万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日上午10时40分许,原告之女受害人祝某有轻微发热状况,原告带她去了宁和诊所看病。该诊所大夫李*为受害人测的体温为37.5度后,给受害人开了丁*、地塞米松、××平等针剂并输液。输液前,受害人还活蹦乱,而在输液过程中,受害人开始出现体温持续上升、手脚冰凉、精神萎靡等症状,原告立即将情况告诉了李*,李*并没有进输液室查看,只...(本文书还有4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