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市公积金中心辩称: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中心有权依法责令广盛公司更正违法行为。2.广盛公司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为职工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事实清楚。根据陆**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陆**为广盛公司的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广盛公司没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陆**自其入职的第二个月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广盛公司违法事实清楚。3.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中心依法进行了受理、调查、催缴、责令等环节。我局依法作出中房金责(2017)413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法规适用正确。4.法律没有规定追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时效性,职工最早可以追缴至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三部门2005年1月颁布的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广盛公司的职工最早可以追缴至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所欠缴的住...(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