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万**、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27日17时许被告王**驾驶豫n******小型普通客车沿伯岗至小吴*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孙*北地超越前面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时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并脑脊液漏等多处损伤,经医治花去大量医疗费用仍未治愈,构成残疾,此事故被告王**负事故全责。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告王**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131080.2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损失;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王**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本文书还有2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