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韩*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及一审第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1.被申请人无有效证据证明已实际支付购房款。《交通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及《新疆兵团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内部银行转账支票》等证据材料相互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相互印证,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实际支付购房款。2.申请人对房屋租金的处分是对自有财产的自由独立处分,并非根据单位的指示处分。被申请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以下简称十一师)从**申请人收取**房屋租金的处分给予任何书面或口头指示,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