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医大二附院)与被告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于2017年11月10日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孙*、人民陪审员吕*宁、人民陪审员尤正先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医大二附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医大二附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支付欠付的医疗费12535.9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9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5日,张*因咳嗽咳痰至南医大二附院就诊,收治呼吸内科治疗。12月19日病情好转出院。住院诊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