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城市冠宇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泉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民事诉讼法律文书,2012年4月5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城市冠宇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被告枣庄泉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城市冠宇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货运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运输熟料,运输目的地为永城市永煤汇龙水泥有限公司,当时运价约定为每吨46元,因市场行情及燃料价格等因素影响需调整运价时,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仍按照原合同执行至2010年7月。运输费用经协商多次变动,至...(本文书还有1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