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1970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彭*乡何庄村周*5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男,1968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彭*乡大陈*陈*组。
上诉人钟**因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1)正民初字第564、565、566、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鄢**,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周**,被上诉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等四人均系正阳县彭*乡附近的村民,2011年4月7日下午约5时许,在正阳县彭*乡政府东侧20米处,姚**承建的钟**发包的建筑工地上,周**等四人在进行施工时,因承重梁断裂**楼板和墙壁塌倒将四人砸伤。伤后周**等四人均被120送往正阳县中医院治疗。周**因伤势严重,后转入河南省人民医院治...(本文书还有4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