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因认为被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冯**,被告的委托代理李**、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公司)退休职工,2002年通过福利分房的形式分得自管公房一间。2016年10月5日,北新公司以原告居住公房所在范围土地列入中央在京企业利用原划拨用地建设职工住宅项目为由,未与原告进行协商,便将原告公房及自建住房拆除。原告认为北新公司作为中央在京企业,进行项目建设依法需要获得主管单位即被告的相关批准,因此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本文书还有1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