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牛**与被告(原告)沧州富安诚精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被告)牛**与被告(原告)沧州富安诚精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南皮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案字(2013)第8号裁决书不服,2013年4月先后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分别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726号、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对上述民事判决均不服,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分别作出(2015)沧民终字第84号、第87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南皮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726号、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牛**及委托代理人宫**,被告(原告)沧州富安诚精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牛**诉(辩)称,我系沧州富安诚精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从事五金加工工作,2011年5月29日上午11时左右,我在加工机件时不慎砸伤右手食指,厂方送医院做了简单包扎治疗,没有作工伤鉴定,也没有给任何赔偿。三个月后,由于受伤食指不见好转,功能受限,我自己去找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本文书还有5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