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郭*、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罗**、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偿还原告借款260000元及截止2018年4月5日的利息152495.34元,共计412495.34元,后续利息给付至被告还清欠款为止;2、判令被告蒋*对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6日,被告郭*因周*资金向原告借款26万元,同日被告郭*作为借款方,被告蒋*作为担保方共同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郭*将于2015年11月5日偿还借款26万元,月息3分。被告蒋*为上述...(本文书还有2704字未显示)